
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了在世界范圍內建立統一的道路車輛識別系統,以便簡化車輛識別信息檢索,提高車輛故障 信息反饋的準確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管理規則適用于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各種類型的汽車,掛車,摩托車的輕便摩托車。
第三條 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公司依據國際代理機構的授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車輛識別代號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受理有關"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的申請和對申請的標準。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經權負責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第四條 定義:
1、車輛識別代號(VIN):是制造廠為了識別而給一輛車指定的一組字碼。
2、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L是VIN代號的第一部分,用以標示車輛的制造廠時就能使該廠識 別標志,在與VIN代號具有唯一性。
3、車輛說明部分(VDS)是VIN代號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說明車輛一般特性的資料。
4、車輛指示部分(VIS)是VIN代號后部分,制造廠為區別不同車輛而指定的一組字碼。這組字 碼連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證每個制造廠在30年之內生產的每輛車的識別代號具有唯一性。
5、完整車輛:指除了添易于安裝的部件(如后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 補漆)外,不需要進行制造作業就能完成其預期的功能的車輛。
6、非完整車輛:指至少包括車架/動力裝置/轉向裝置,懸架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總成的車輛。車輛裝配到這樣的程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裝的部件(如后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還需要進行制造作業才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7、制造廠:是指負責使某種車輛經過裝配工序而成為即可使用的產品的廠商或公司。制造廠對VIN代號的唯一性負責。
7-1、非完整車輛制造廠:指把一些部件裝配起來制成非完整車輛的制造廠,這些部件沒有一件能單獨構成一輛非完整車輛。
7-2、階段制造廠:指在非完整車輛進行制造作業使其變成完整車輛的制造廠。
7-3、中間制造廠:指在非完整車輛上進行制造作業,但既不是非完整車輛制造廠,又不是最后階段制造廠。
8、車輛類型:指車輛的一種型式,它以車輛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區別。如轎車/載貨 汽車/客車/掛車/非完整車輛和摩托車等都是單獨的類型。
9、年份:是指制造車輛的公歷年份,或制造廠決定的車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種可用以分隔VIN代號的各個部分或用以規定VIN代號的界限(開始和終止)的 符號、字碼或實際界限。分隔符不能與阿拉拍數字或羅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車輛識別代號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基本內容:
1、車輛識別代號由三個部分組成(如圖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 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必需經過申請,批準和備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一位字碼是標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制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字母或數字。第 二、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制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c、對于年產量>或=500輛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由三位字碼組成。對于年產時<500輛 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將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
3、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制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選定的字母或數字占位。此部分應能識別車輛一般特征,其代號順序中制造廠決定。
4、第三部--車輛指示部分由八字碼組成,后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a、第一位字碼指示年份。年份代碼按表1規定使用。表1 標示年份的字碼。
年份 代碼 年份 代碼 年份 代碼 年份 代碼
1971 1 1981 B 1991 M 2001 1
1972 2 1982 C 1992 N 2002 2
1973 3 1983 D 1993 P 2003 3
1974 4 1984 E 1994 R 2004 4
1975 5 1985 F 1995 S 2005 5
1976 6 1986 G 1996 T 2006 6
1977 7 1987 H 1997 V 2007 7
1978 8 1988 J 1998 W 2008 8
1979 9 1989 K 1999 X 2009 9
1980 A 1990 L 2000 Y 2010 A
b、第二位字碼可用來指示裝配廠,若無裝配廠,制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內容。
c、如果制造廠生產的年產量>或=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制造廠的年產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 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一個車輛制造廠。
5、車輛識別代號中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Q不能使用)
6、車輛識別代號在文件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車輛上或車輛標牌上時也應標示在一行,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與終止外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于車輛識別代號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
第六條 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有車輛識別代號。
2、在30年內生產的任何車輛的識別號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于車輛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 儀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辯出車輛識別代號。
5、每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別代號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標牌上,此標牌不損壞則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廠愿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采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6、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 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mm 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第三章 對車輛制造廠的要求
第七條 對條類車輛制造廠的要求:
1、每個完整車輛(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造完成的車輛除外)制造廠應在每輛車上標示一個車輛識別代號。
2、對于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制造完成的車輛,非完整車輛制造廠 在車輛的適當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
3、非完整車輛廠在交貨時,應在隨車文件中包含對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解釋、位置與標示方式說明。
4、階段制造廠應保留非完整車輛制造廠所規定的車輛識別代號,并按第六條規定的位置和形式標示自己的車輛識別代號,還應在隨車文件中加以說明。
5、對于在完整車輛上再進行作業的制造廠,應保留原車標示的車輛識別代號,并不再重新規定識別代號。
第四章 車輛別代號的申報、批準和備案
第八條 "世界制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準
1、凡編制造廠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制造廠,應在編制車輛識別代號前向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司申請"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獲得批準后方可使用。
2、凡申請"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車輛制造廠,應填寫《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申請 表》(見附件2),同時需提供;營業折照復印件、所生產產品的類型、每種類型的年產量。
3、制造廠的名稱或申請表上的其他內容有任何變動均應再次申請。
4、永久中止制造車輛的制造廠應通知汽車工業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 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1、編制和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制造廠必須在首次使用車輛識別代號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后方可使用。備案時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車工業司批準 的"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證書復印件,車輛類型,帶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識別代號的標示位置或區域說明及圖片,對車輛識別代號的解釋文件。
2、若已申報過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變,都應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識別代號的此種車輛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重新備案。
第五章 實施
第十條 實施日期: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24個月,1999年1月1日后,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新生產車必須使 用車輛識別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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