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及其掛車側標志燈/ECE R91
1.1. 申請認證的側標志燈應符合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
1.2. 側標志的設計設制造應確保其在正常使用下,即使受到振動,也能保持良好的工作
狀態以及本法規規定的特性。
1.3. 對于光源模塊,應檢驗:
1.3.1. 光源模塊的設計應為:
(a) 每個光源模塊只能安裝在設計的且正確的位置上,并且只能用工具將其移
除;
(b) 如果裝置的底殼內有多個光源模塊,不同特性的光模塊不能在同一底殼內相
互交換。
1.3.2. 光源模塊不能隨意更改。
1.3.3. 光源模塊的設計應確保不管是否使用工具,它都不能與任何可替換光源互換。
1.4. 對于可替換燈絲燈泡:
1.4.1. 只要37號法規及其在型式認證申請期間有效的系列修正案中沒有對燈絲燈泡的使用做出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經37號法規認證的任何類型的燈絲燈泡。
1.4.2. 裝置的設計應該確保燈絲燈泡只能安裝在正確的位置上而非其他位置。
1.4.3. 燈絲燈泡的底座應符合IEC出版物60061規定的特性。所使用的燈絲燈泡的類型應與其底座數據相符合。
2. 發光強度
2.1. 兩個樣品中的任何一個的發光強度都應:
側標志燈的類型 |
SM1 |
SM2 |
|
最小光強 |
參考軸上 |
4.0cd |
0.6cd |
規定的角度范圍內(除參考軸方向) |
0.6 |
0.6cd |
|
最大光強 |
規定的角度范圍內3/ |
25.0 cd |
25.0 cd |
角度范圍 |
水平 |
+ _45 deg. |
+ _30 deg. |
垂直 |
+_ 10 deg. |
+_ 10 deg. |
對于多光源的燈具:
若廢除一個光源,燈具應符合小光強的要求;
當所有光源都點亮時,光強不得超過規定的極大值。
串聯的所有光源視為一個光源。
2.2. 附錄1圖中的參考軸之外和規定的角度范圍內,兩個側標志燈的光強都必須:
2.2.1. 與光分布表中各點相對應的各個方向上的光強不得小于上述7.1條規定的小值與
表中對應方向上的百分數的乘積;
2.2.2. 在側標志燈可見的空間內的任何方向,光強不得超過上述7.1條規定的大值;
2.2.3. 必須對附錄4第2.2條發光強度區域變化進行測量。
2.3. 附錄4給出了上述7.2.1條參數的測量方法。
3. 發光顏色
規定的光分布圖范圍內的發光顏色應為琥珀色。但是,如果最后面的側標志燈與后位置燈、后示廓燈、后霧燈、制動燈組合、復合或混合在一起,又或者,與有相同發光面的后回復反射器組合在一起時,側標志燈可以發紅光。用本法規第9條規定的試驗程序測量色度特性。分布圖范圍之外不應有強烈的顏色變化。但是,對于裝有不可替換光源(燈絲燈泡和其他)的側標志燈,應根據本法規9.1條的規定驗證側標志燈的色度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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