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或者替換電子部件(ESA)后,對車輛型式的認證更改和認證擴展
1、如果車輛制造廠已經獲得了對車輛裝配的型式認證,并希望為車輛安裝按照本法規認證的附加或者替換電子/電氣系統或者電氣/電子部(ESA),可以按照相關的條件進行安裝,則無須進一步的檢測,就可以對車輛的認證進行擴展。這些附加或者替換電子/電氣系統或者電氣/電子部件應被視為車輛滿足生產一致性的一部分。
2、當附加或者替代部件尚未獲取本法規的認證時,并且如果認為檢測是必要時,如果新的或者更改后的部件能夠被證明符合第6條的相關要求或者在對比試驗中新部件能夠被證明不能嚴重影響車輛型式的一致性,那么我們可以認為整個車輛的型式具有一致性。
3、車輛制造廠對具有國產標準或者商業設備(不包括符合其他法規的移動通訊設備)所作的增加和按照設備和車輛制造廠的建議進行的安裝、替換、或者拆除不得影響車輛認證的有效性。此項要求不得阻止車輛制造廠根據由車輛制造廠和/或此通訊設備的制造廠制訂的合適的安裝指南安裝通訊設備。車輛制造廠應提供車輛性能沒有受到這樣的發射和嚴重影響的證據(如果試驗管理部門要求提供)。該資料可能是當單獨進行通訊設備的發射,即不包括與本法規第6條中規定的試驗相關的發射時,與本法規提供足夠的保護的本法規抗電磁干擾等級相關的功率水平和安裝的說明書。當與該設備或使用有關的其它要求適用時,本法規不允許使用通訊發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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