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及其掛車前后位置燈、制動燈和示廓燈/ECE R7
1.一般規定
1.1這些裝置應設計和制造成即使受到正常使用條件下的震動也能保證正常使用并保持本法規所描述的特征。已被認證的前位置燈或后位置燈也可以看做是示廓燈。組合、復合或混合的前后位置燈也可以用作示廓燈。允許位置燈與其他功能相混合,共用光源,并且使用附加的系統長期對光強進行調節。但是,在后位置燈與制動燈相混合的情況下,該裝置應該:
(a) 既可以作為多重光源安排的一部分
(b) 也可以用在裝有故障監督系統的車輛上,無論哪種情況,通知文件中都應有這個記錄。
1.1.1對光源模塊進行檢查,光源模塊的設計應該是這樣:
(a) 每個光源模塊都只能安裝在設計的正確位置上,其他位置均不能安裝,而且,只可以使用工具將其拆卸。
(b) 如果裝置的底座內不止使用一種光源模塊,而且這些光源模塊還帶有不同的特性,那么,它們在同一底座內不能相互交換。
1.2.光源模塊應該固定,不能隨意篡改。
1.3.光源模塊應該設計成這樣:不管是否使用工具,該模塊都不能機械地與任何經認可的可替換光源交換。
1.4如果前位置燈帶有紅外線發射裝置,那么,無論紅外線發射裝置有沒有開啟,前位置燈應該符合光度和色度要求。
1.5如果:
(a) 2R類后位置燈可變光強沒有超過R類或R1類的大值;
(b) RM2類后示廓燈可變光強沒有超過超過RM1類的大值;
(c)S2類制動燈可變光強沒有超過S1類的大值;
(d)S4類制動燈可變光強沒有超過S3類的大值;
那么,應自動滿足各個類型的穩定光源的要求。
1.6 至于可替換燈絲燈泡:
1.6.1只要37號法規及其型式認證申請期間有效的一系列修正案沒有對燈泡的使用做出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37號法規認可的任一種類或燈絲燈泡的種類。
1.6.2裝置的設計應是這樣:燈絲燈泡只能安裝在正確的位置上,其他地方不能安裝。
1.6.3.燈絲燈泡燈座應該符合IEC 出版物60061中給出的特性。所使用燈絲燈泡種類的相關燈座數據也應該符合其特性。
1.7當相互關聯的燈中所有功能同時操作時,該相互關聯的燈的系統應滿足要求。
2.發光強度
2.1兩個裝置中任意一個在參考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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