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及其掛車轉向信號燈/ECE R6
1.一般技術要求
1.1轉向信號燈的設計和構造應保證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即使出現了振動等情況,
仍能正常工作,并能符合本法規的要求。
1.2使用光源模塊時,應檢查:
1.2.1.光源模塊的設計應是:
(a) 每個光源模塊僅能安裝在指定的正確位置上,并且只能使用工具卸載。
(b) 如果設備的底座內使用不止一個光源模塊,那么不同性能的光源模塊在同一底座內不能互換位置。
1.2.2光源模塊應牢固,不能隨意篡改。
1.2.3不管使用工具與否,光源模塊都不應機械地與被認可的任何一個可替換光源互換。
1.3如果2b類轉向信號燈的發光強度沒有超過2a 類的最大值,那么,應自動滿足2a類穩定發光強度的要求。
1.4使用可替換燈絲燈泡:
1.4.1.如果37號法規及其在型式認證期間有效的修正案在燈泡的使用上沒有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任何一個種類或者37號法規所認可的燈絲燈泡的種類。
1.4.2裝置的設計應使得燈絲燈泡只能裝進正確的位置,而非其他位置。
1.4.3.燈絲燈泡的燈座應符合IEC 出版物60061 給出的特性。燈座的數據應該與相關燈絲燈泡的種類相適應。
2.發光強度
2.1 1,1a,1b,2a,2b 類轉向信號燈在參考軸處的發光強度以及5,6類轉向信號燈在附錄1中A 方向的發光強度應不小于下表中的小發光強度,并且也不大于下表中的大發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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